不能讓化妝品過度包裝“喧賓奪主”
化妝品過度包裝,不僅浪費資源,而且最終還是由消費者買單。廣州市監管局發布新規細則,將在化妝品包裝問題上,進一步規范化管理。
4月23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化妝品過度包裝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3年1月修訂版)》,明確對化妝品過度包裝監督抽查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與判定規則。
新規之下的抽樣方法,將在化妝品工廠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對于套盒化妝品,將抽取樣品數為4套,其中2套作為檢驗樣品,其余2套作為備用樣品。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檢驗依據則是依照此前頒布的GB 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生產日期在2023年9月1日之前的產品)以及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生產日期在2023年9月1日之后的產品)。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規中,對于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化妝品過度包裝將會受到監管部門處罰!
早在2021年8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新修訂的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的標準。標準規定化妝品的包裝成本,不能超過銷售價格的20%,化妝品的包裝層數不應超過四層,以及化妝品包裝的間隙率在25%以下。
同時,該標準還出臺了相應的處罰,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化妝品包裝上,有關部門也是一直不斷出臺細則進行規范,只為了讓商品回歸商品的本來面目。從新的判定的原則上,也可以看出,比以往更為嚴格,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二、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三、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四、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根據中消協最新發布的《商品過度包裝問題研究和消費者感知調查報告》顯示,八成消費者反對過度包裝,超四成消費者表示“知道是過度包裝,但沒有選擇余地仍然選擇購買”。
商品的過度包裝,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古代“買櫝還珠”典故便是過度包裝之下的一個笑話。目前在化妝品行業也時有發生,前不久,歐萊雅黑精華禮盒就因過度包裝被通報,有關部門在抽檢中發現,“50mL+15mL×2”的歐萊雅黑精華禮盒包裝空隙率不合格。
如何避免化妝品過度包裝?對監管部門來說,一方面要細化對過度包裝的管理和處罰要求,并暢通消費者維權渠道;另一方面,要引導企業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牢固樹立“紅線”意識。(本文來源于化妝品財經在線公眾號,如有侵權,請聯系編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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